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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栽致死古树 新郑市薛店镇政府被判赔偿361万元




题记:2017年12月28日,郑州中院一审宣判备受关注的新郑枣树被移栽环境公益诉讼案,不仅要赔钱,还有补种5倍树木并抚育3年、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公开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新郑市1870棵古枣树被"移栽"致死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和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


驳回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9日,新郑市1870棵古枣树被"移栽"致死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包括新郑市薛店镇政府、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教体局等。这是国内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灵宝苹果潼关梨,新郑大枣甜似蜜"。新郑是大枣的故乡,大枣是新郑的象征,新郑曾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中国红枣之乡"。新郑种枣树历史最早可追溯到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


2014年1月16日晚9时许,在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村枣树林里的1800多棵枣树被挖。古枣树被迫搬家,挖掘移走3个月后全部死亡无一幸存。村民花五松、花银海等5位老人近3年奔走相告为古枣树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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