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方案》近日出炉,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了顶层设计。
为什么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1月18日,湖北日报记者专访了省林业局局长刘新池。
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的必然要求。”刘新池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一届国家公园论坛的贺信中强调:“中国实行国家公园体制,目的是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屏障,给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自然资产。这是中国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度重视。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将“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内容明确写入《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中。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纳入2020年工作要点,并要求加快推进。
刘新池说,制定《实施方案》,对于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湖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科学规划体系
《实施方案》就理顺管理职能,规范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建立科学规划体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了部署和规范。
“本轮机构改革中,中央明确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能统一归口到各级林业(草)部门。”刘新池说,据此,《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有效解决职能交叉、职责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
刘新池说,为规范自然保护地设立,《实施方案》规定:“省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必要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科学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由同级政府批复后实施。批复后的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
近年来,我省围绕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刘新池介绍,林业主管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在全面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
整合优化前,我省共有各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各类(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602个。整合优化后,我省共保留各类自然保护地321个,其中:国家公园1个,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43个,国家和地方级自然公园277个(不含本次未纳入整合优化范围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为191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0.29%。基本实现了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和应保尽保的要求。
“通过整合优化,不仅有效解决了部分自然保护地重叠交叉、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而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解决了保护地内大量与发展相冲突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刘新池说。
记者 汪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