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常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常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城市园林绿化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方位提高绿化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绿化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绿化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信用评价,是指对绿化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获得绿化信用考核分,并依据所得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绿化信用评价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单位为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绿化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计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逐步与江苏省住建厅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绿化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并配合市城管局建立健全绿化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办法所称绿化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 绿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绿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计分制。按绿化企业诚信申报信息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等级,分AA、A、B、C四级。
(一)AA级,95分(含)以上的绿化企业;
(二)A级,85~95分(含85分)的绿化企业;
(三)B级,65~85分(含65分)的绿化企业;
(四)C级,65分以下的绿化企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绿化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 绿化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向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本市绿化企业申报的属地为其工商注册地;市外绿化企业申报的属地为其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登记地(或常驻办公场所),未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且无常驻办公场所的绿化企业可直接向市城管局申报。
2. 申请信用评价的绿化企业,须对照《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计分办法》进行自评,并将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连同相关原件一并报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所有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当年9月30日。
3. 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原件核验等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将经办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城管局。
4. 市城管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组织抽查。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城管局官方网站予以5个工作日期限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含异议核查后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2月正式向社会公告。
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自然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提出(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并签章),并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市城管局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自然人,并抄告相关部门和机构。
(二)动态评定
1. 绿化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暂定按年发布,逐步完善到按季发布。
2. 相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本部门涉及绿化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记录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管局。
3. 已参加信用评价的绿化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并主动向属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评价指标得分项调整的申报材料及原件。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接受公众查询。市城管局应建立健全绿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将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绿化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绿化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较低频率的监督和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特定项目选择上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绿化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绿化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对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绿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参照信用等级C级类别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绿化信用考核结果运用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绿化企业涉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在绿化信用评价中获得信用分的情况,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撤销其原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并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