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南通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T/CHSLA10001—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示、公布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评价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合规应用和联合奖惩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目标。
第四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和园林局”)是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开展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指导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
各县(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从业行为考评。
信用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价,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从业行为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等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在岗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身份、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继续教育等信息。
表1.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分类信息表
人员类型 | 个性化信息内容 | 通用信息内容 |
项目负责人 | 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 | 1.各类人员的在岗人数,各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经历,个人荣誉等; 2.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的专业培训或技能类继续教育情况。 |
技术负责人 | 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工程业绩等 | |
技术管理人员 | 园林相关专业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类别,岗位分类 | |
技能人员 | 工种类别,技能等级 | |
注:1.在岗证明以社保信息为准; 2.技能类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以地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理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等基本信息,并包括中标公示、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相关信息。
企业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市场竞争、工程项目施工及保修养护期管理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行为信息,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相关表彰奖励、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及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履约守信、遵纪守法等守信行为记录。
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因失信违约、违纪违法等被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及处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被人民法院、监察、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及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六条 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系统注册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守信信息和南通市以外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申报采取信用承诺制,企业对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系统。本市范围以外的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由企业主动申报,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抽查和补充,未及时完整申报失信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瞒报信用信息处理。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信息由信用系统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是否与所传证明材料一致,同时进行重名、有效期等校验,核对后在信用系统中公示。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在评价系统正式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公示期内及正式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漏报失信信息等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须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供以上完整信息的,不予受理。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 信用系统公示及正式公开的信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实行公众、注册用户、管理部门分级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 记载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信用评价生效后3年。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从业能力评价和从业行为评价。从业能力评价针对企业履行工程合同的综合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履约能力、工程项目业绩和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从业行为评价针对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履约能力指标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人才实力、合同履行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工程实施及管理实力。
表2.履约能力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备注 |
企业生产 经营现状 | 1.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等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2.企业依法纳税以及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 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及有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
合同履行 能力 | 项目管理能力、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 | |
人才实力 | 1.与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人才队伍; 2.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能人员; 3.参评人员须为企业在岗的实名登记人员; 4.人才实力评价宜符合本办法表1的分类实行评价。 | 主要依据人员信息 |
社会贡献 | 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业绩为企业承接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纳入信用评价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以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业绩为准;
(2)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项目业绩须为评价时点上溯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不同企业的工程项目业绩可认定为其本人从业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守信行为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过程及其他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履行质量安全承诺、遵纪守法等守信行为记录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优秀记录、获得相关表彰奖励情况等。守信行为须符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须符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依据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每月更新,评价得分在信用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在信用系统和南通市公共资源网公布评价得分和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导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系统,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止。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0-90之间(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80之间(不含8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A级企业: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项目发包等,予以优先推荐。
B级企业: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C级企业:可实施强化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
D级企业:可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限制参与本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和控股地位)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活动,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授予该企业及相关项目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将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审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宜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三合一评标法),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信用分占比,一般按总分值的3%-6%计入。实施价格单因素招标的,投标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等级。
其他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其投资主体制定。
市级重点工程、应急建设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各类参展(竞赛)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发包时,可增设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企业可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提前结束失信行为公示的申请。经认定部门核实,对符合提前结束失信行为公示标准的企业可提前结束公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重新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制定完善信用管理考评办法,加强信用管理人员廉政教育,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建园建〔2017〕322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并按规则加减累计分值计算。
1.基本信用分值25分。
凡工商注册信息处于存续或在业状态的企业,在南通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规范录入各类信息,且真实完整的,即可取得基本信用分25分。
2.从业能力评价分值为45分。
从业能力评价分值中履约能力评价分值25分,工程项目业绩评价分值5分,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值15分。从业能力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A。
3.从业行为评价分值为30分。
从业行为评价分值中守信行为评价分值(30分),包括守信行为基础分(20分)和守信行为加分(10分)。守信行为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B。
评价时点内,企业守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工程项目建设与保修养护责任,未发生或无公示不良行为的,即可得守信行为基础分20分。
失信行为评价作为扣分项直接扣分,扣分按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分别扣减,累加计算且上不封顶。严重失信行为每项扣10分,扣分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内容见表C。一般失信行为内容及扣分标准见表D。
评价时点内,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3项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守信行为基础分为0分;企业有3项(含)以下一般失信行为的,每项扣减守信行为基础分3分。
评价时点上溯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无园林绿化工程业绩且无在建工程,无园林绿化相关领域失信行为被公示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其从业行为得分按照当期公布的有工程业绩或有在建工程企业的从业行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
表A.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从业能力评价计分表(分值45分)
序号 | 项 目 | 封顶分值 | 备注 |
一 | 履约能力(25分) | ||
1 | 履约能力基础分(15分) 企业依法纳税、依规履约,未出现严重亏损、被停业、查封等经营异常,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能力的,得15分。 | ||
2 | 人才实力(满分5分) 注:同一人只能按一个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提供至少6个月连续在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资格证书。 以下(1)-(7)项得分累积超过满分5分的,按照5分计分。 | ||
(1) | 园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员,1人得0.3分。 | ≤3 | |
(2) | 园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技师人员,1人得0.2分。 | ≤3 | |
(3) | 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注册资格人员,1人得0.2分。 | ≤2 | |
(4) | 园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含)以上人员,1人得0.1分。 | ≤1.5 | |
(5) | 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1人得0.1分。 | ≤1 | |
(6) | 中级绿化工或中级花卉工,1人得0.05分。 | ≤1 | |
(7) | 其他技能人员,1人得0.05分。 | ≤0.5 | |
3 | 社会贡献 (满分5分) 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做出较大贡献的施工企业给予酌情加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表彰认可的每次得0.5分(最多加3分),项目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得1分。 同一活动分别获得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按照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加分,不得重复计分。 | ≤5 | 有效期24个月 |
二 | 工程项目业绩(满分5分) | ||
4 | 按照评价时点上溯5年内,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园林绿化工程的规模及数量评分。工程造价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每项加0.25分;工程造价400万元到3000万元(含)的工程,每项加0.5分;工程造价3000万元到6000万元(含)的工程,每项加1分,工程造价6000万元到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每项加1.5分。 工程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审计造价为准,如。 企业分包业绩不计算。 业绩信息以信用系统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 | ≤5 | |
三 |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满分15分) | ||
5 | 该分值按照评价时点上溯5年内,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综合评价得分算术平均值乘以0.15计入。 | ≤15 | 见表A-1 |
说明:社会贡献是指企业积极参与本市范围内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调研、试点等事件,并付出较多人力、物力的企业行为。抢险救灾行为须得到县(区)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市级相关工程指挥部表彰表扬等书面文件确认,确认文件须同步录入信用系统;试点和调研须形成相应的成果报告,并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表A-1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
项目名称:
建设(代建)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 评价 指标 | 评价内容及方法 | 分值 | 扣分 | 扣分原因 |
一 | 植物 长势 | 1.乔灌木长势健壮;2.乔灌木无死树,乔灌木成活率98%以上;3.草坪地被表面平整、无坑洼积水;4. 草坪地被长势良好、无杂草;5.草坪地被无残缺、无萎蔫、无死株缺株;6. 草坪地被植物覆盖率根据绿地管护等级确定为100%(一级管护绿地)、95%(二级管护绿地)、90%(三级管护绿地),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执行;7.植物无枯黄落叶,无明显病虫害现象 (评价方法:每发现一处不满足扣1分) | 10 | ||
二 | 植物 形态 | 8.乔木形态优美,无偏冠,三级或三级分枝以上;地径8cm及以上灌木形态优美,无偏冠;9.乔木树形、种植方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10.无歪树;11.无倒树;12.支撑统一、规范、牢固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1分) | 10 | ||
三 | 养护 质量 | 13.整形修剪及时适度,无残花、落果、枯枝、断枝、病枝;14.垃圾日产日清;15.植物外形整齐整洁,观感清爽;16.修剪工艺精细,修剪具有立体感, 艺术感;17.草花更换及时,品种规格密度满足景观要求,无黄土裸露现象。18.土壤表面无板结、无石块、无垃圾;19.水体清洁,无水草泛滥;20.无杂树、杂藤、杂草。21.公厕专人保洁、卫生洁净。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1.5分) | 20 | ||
四 | 景观 效果 | 22. 乔灌草(地被)合理配置、层次丰富;23.植物群落配置丰富,色彩搭配科学,突出季相变化;24.园林绿化景观施工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其中之一;25. 施工工艺应具备科学性、先进性、独特性、新颖性;26.主要节点的细部及微地形处理精致、流畅。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2分) | 20 | ||
五 | 园林 附属 设施 施工 | 27.照明、给排水、标识系统布置合理;28. 照明、给排水、标识系统维护保养良好;29.硬质景观材料强度、材质、色彩符合要求,选材优良;30.硬质景观施工工艺精良,表面无剥落、污染、破损现象;31.景观铺装表面平整、色泽一致、接缝平整,维护保养良好;32.景观景铺装无空鼓、松动现象;33.硬质景观部分曲线圆滑顺畅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1.5分) | 15 | ||
六 | 过程 管理 | 34. 管理制度健全,有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养护管理人员专业、年龄及能力结构合理。35.管护人员按合同和管护计划要求到岗履职;36.保修养护计划执行到位;37.保修养护期内12345平台、数字化城管平台案件处理及时;38.保修养护期内未因管理养护不善,被市民投诉、媒体曝光;39.抢修抢险资源储备充足,发生事故、灾害处置及时。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1.5分) | 15 | ||
七 | 综合 效果 | 40.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塑造表达准确、完整、真实,特色鲜明,景观效果符合园林美学的要求;41.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独特植物景观;42.园林绿化景观具有显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4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完备。 (评价方法:每单项不满足扣1分) | 10 | ||
扣分合计 | |||||
得分 |
说明:市市政园林局、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园林绿化专业背景或熟悉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行业专家及园林绿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少于7人。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施工保修养护到期前2个月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质量综合评价书面申请。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5名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开展评价工作,其中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
质量综合评价内容共分为植物长势、植物形态、养护管理、景观效果、园林附属设施施工、过程管理、综合效果七大项43小项指标。
评价小组通过现场听取情况汇报、查阅工程资料、检查观感质量等方式,对照综合评价表进行现场评分。建设(代建)单位业主代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对照综合评估表进行预评估,并汇报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及保修养护期间的综合表现。评价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分,最终得分为去掉小组成员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价结果按照得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的为良好,得分70分(含)-80(不含)的为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评价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工程,可完成工程移交。评价等级优秀的工程,对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分;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工程,对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扣分,并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评价,待评价合格后完成工程移交。
评委签字:
表B.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守信行为评价计分表(分值30分)
项目 | 序号 | 守信行为内容 | 有效期 | 封顶分值 | 备注 |
一 | 守信行为基础分(20分) 评价时点内,企业守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与安全承诺、工程项目建设与保修养护责任,未发生或无公示不良行为的,得守信行为基础分20分。 | 长期 | |||
二 | 守信行为加分(10分) 以下(1)-(23)项得分累积超过满分10分的,按照10分计分。 | ||||
表彰表扬 | 1 | 获得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3分 | 5年 | ≤5 | |
2 |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得2分 | 3年 | ≤4 | ||
3 | 获得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得1.5分 | 2年 | ≤3 | ||
4 | 获得南通市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得1分 | 1年 | ≤4 | ||
5 | 获得南通市市级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得0.5分 | 1年 | ≤5 | ||
质量行为 | 6 |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表彰的,每项得4分 | 3年 | ≤8 | 参建每项得2分 |
7 | 获得国家级其他专项工程质量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表彰的,每项得4分;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奖金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银奖的,每项得2.5分 | 3年 | ≤6 | 参建得分减半 | |
8 |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得2分 | 3年 | ≤4 | 参建得分减半 | |
9 |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得1.5分 | 2年 | ≤6 | 参建得分减半 | |
10 | 被市级及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列为创建优质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得1分 | 1年 | ≤3 | ||
11 |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每项得1分 | 1年 | ≤3 | ||
12 | 获得市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得1分 | 1年 | ≤3 | ||
科研及工法标准 | 13 | 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验收通过的,每项得2分 | 2年 | ≤2 | 13-20项累积得分不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照3分计分。 |
14 | 承担南通市级科研项目且验收通过的,每项得1.5分 | 1年 | ≤1.5 | ||
15 | 承担南通市级主管部门科研项目且验收通过的,每项得1分 | 1年 | ≤1 | ||
16 |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得2分 | 3年 | ≤2 | ||
17 | 获得省级工法的,每项得1.5分 | 2年 | ≤1.5 | ||
18 | 参与编写园林绿化国家行业标准且公布执行的,每项得1.5分 | 2年 | ≤1.5 | ||
19 | 参与编写园林绿化省级标准且公布执行的,每项得1分 | 2年 | ≤1 | ||
20 | 参与编写园林绿化行业地方标准且公布执行的,每项得1分 | 1年 | ≤1 | ||
安全行为 | 21 | 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得2分 | 2年 | ≤2 | |
22 | 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1.5分 | 1年 | ≤3 | ||
23 | 受到主管部门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给予加分,其中,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得0.5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得1分 | 1年 | ≤2 |
说明:
1.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商务厅联合颁发的江苏省百强企业按第3项加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第2项加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第3项加分,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第4项加分、地市级总工会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章按第4项加分。
3.优质工程奖项须由地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定。
4.科研及工法应用项目所在地须为本市范围内的。
表C.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评价计分表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内容 | 认定 依据 |
1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或生态影响大的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以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公示时间以有关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
2 | 经认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行政许可、评比达标表彰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分的 | |
3 |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资格)、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 |
4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
5 | 经认定存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
6 |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 | |
7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对其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因工程款结算纠纷等原因,以讨要建筑工人工资名义唆使建筑工人上访,以达到非法目的,经认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 |
8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 | |
9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 |
10 | 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 |
11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 |
12 | ||
13 | 发生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或使用企业资质(资格)、备案证明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 |
14 | 通过相互串通,恶意组织囤货、炒作、哄抬园林绿化工程材料价格的 | |
15 | 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 |
16 | 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 |
17 | 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 |
18 | 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 |
19 | 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 |
20 | 经认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21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的 | |
22 | 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较大影响的 | |
23 | 被责令停工整改,未经检查合格,直接恢复施工、使用的 | |
24 | 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
25 | 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擅自处置或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 |
26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 |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结案的事故,依据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对责任单位的认定进行扣分。
2.行政处罚扣分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表D.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评价计分表
项目 | 序号 | 失信行为内容 | 扣分 有效期 | 备注 |
市场行为 | 1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起-5分 | 1年 | |
2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起-5分 | 1年 | ||
3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起-5分 | 1年 | ||
4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起-5分 | 1年 | ||
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5分 | 1年 | ||
6 |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或撤标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7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每起-5分 | 6个月 | ||
8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每起-5分 | 6个月 | ||
9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每起-5分 | 6个月 | ||
10 | 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每起-5分 | 6个月 | ||
11 | 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见证)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12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且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每起-5分 | 1年 | ||
13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被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14 |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15 | 项目负责人变更无合法手续,或每月到岗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70%的,每起-4分 | 6个月 | ||
16 |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变更无合法手续,或每月到岗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70%的,每人每起-2分 | 6个月 | ||
17 | 工程正常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应到岗时间内,同时不在岗超过5天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18 | 未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起-3分 | 6个月 | ||
19 | 因施工单位责任,未能按照合同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每起-3分 | 6个月 | ||
20 |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或不及时申报变更手续的,每起-1分 | 6个月 | ||
21 | 因施工单位责任,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及送审资料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质量 安全行为
| 23 | 发生一般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较大事故每起-6分,一般事故-3分 | 1年 | |
24 | 承建项目施工及工程养护期内,受到各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的,每起省级-3分,地市级-2分,县(区)级-1分 | 1年-6个月 | 有效期:省级1年,市级、县(区)级6个月 | |
25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上报,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不力的,事故每起-5分,问题每起-2分 | 1年-6个月 | 有效期:质量事故1年,质量问题6个月 | |
26 | 竣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的,每起-1分,第二次及以上验收仍未通过的,每起-2分 | 6个月 | ||
27 | 无正当理由,对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的问题,拒不整改或不按时整改合格的,每起-3分 | 6个月 | ||
28 |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低于合格分的,每起-3分 | 6个月 | ||
29 | 承建项目施工及工程养护期内,受到各级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巡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通报的,省级-2分,地市级-1分,县(区)级-0.5分 | 1年-6个月 | 有效期:省级1年,市级、县(区)级6个月 | |
30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每起-8分 | 1年 |
说明: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结案的事故,依据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对责任单位的认定进行扣分。
2.行政处罚扣分以处罚决定书为准。
附件2:信用信息分类目录
A.企业基本信息目录
序号 | 归集内容 | 公开范围 |
1 | 企业名称 | 社会公开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公开 |
3 | 注册地址 | 社会公开 |
4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社会公开 |
5 | 成立日期 | 社会公开 |
6 | 注册资本(万元) | 社会公开 |
7 | 实收资本(万元) | 政务公开 |
8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不公开 |
9 | 净资产(万元) | 政务公开 |
10 | 上一年度纳税情况 | 社会公开 |
11 | 企业办公电话 | 政务公开 |
12 | 企业联系人姓名 | 政务公开 |
13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不公开 |
14 | 企业电子邮箱 | 政务公开 |
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社会公开 |
16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不公开 |
1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不公开 |
18 | 企业社保参保人数 | 不公开 |
19 | 企业社保经办机构 | 社会公开 |
20 | 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情况 | 社会公开 |
21 | 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 | 社会公开 |
22 | 企业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 不公开 |
23 | 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不公开 |
24 | 企业技术负责人学历 | 政务公开 |
25 | 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 政务公开 |
26 | 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 | 政务公开 |
27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政务公开 |
B.企业人员信息目录
序号 | 归集内容 | 公开范围 |
1 | 姓名 | 社会公开 |
2 | 性别 | 社会公开 |
3 | 年龄 | 政务公开 |
4 | 身份证号码 | 不公开 |
5 | 手机号码 | 不公开 |
6 | 学历 | 社会公开 |
7 | 学历专业 | 社会公开 |
8 | 人员类型 | 社会公开 |
9 | 职称级别 | 社会公开 |
10 | 职称专业 | 社会公开 |
11 | 职称证书编号 | 政务公开 |
12 | 职称证书发证日期 | 政务公开 |
13 | 职称证书发证单位 | 社会公开 |
14 | 职称证书有效期 | 社会公开 |
15 | 资格(等级、培训)证书名称 | 社会公开 |
16 | 资格(等级、培训)证书编号 | 社会公开 |
17 | 资格(等级、培训)证书发证日期 | 社会公开 |
18 | 资格(等级、培训)证书发证单位 | 社会公开 |
19 | 资格(等级、培训)证书有效期 | 社会公开 |
20 | 继续教育情况 | 社会公开 |
21 | 培训日期 | 社会公开 |
22 | 培训成绩 | 社会公开 |
23 | 工程项目业绩情况 | 社会公开 |
24 | 职业(工种) | 社会公开 |
25 | 职业(工种)等级 | 社会公开 |
C.工程项目信息目录
序号 | 归集内容 | 公开范围 |
1 | 项目立项编号 | 社会公开 |
2 | 项目名称 | 社会公开 |
3 | 项目地址 | 社会公开 |
4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社会公开 |
5 |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 不公开 |
6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社会公开 |
7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不公开 |
8 | 项目类型 | 社会公开 |
9 | 项目状态 | 社会公开 |
10 | 资金来源 | 社会公开 |
11 | 项目规模(平方米) | 社会公开 |
12 | 工程主要内容 | 社会公开 |
13 | 招标方式 | 社会公开 |
14 | 招标平台 | 社会公开 |
15 | 中标时间 | 社会公开 |
16 | 合同 | 社会公开 |
17 | 合同金额(元) | 社会公开 |
18 | 是否开工登记 | 社会公开 |
19 | 实际开工日期 | 社会公开 |
20 | 实际竣工日期 | 社会公开 |
21 | 合同开始时间 | 社会公开 |
22 | 合同截止时间 | 社会公开 |
23 | 建设单位名称 | 社会公开 |
24 |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政务公开 |
25 | 施工单位名称 | 社会公开 |
26 | 施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政务公开 |
27 | 监理单位名称(如有) | 社会公开 |
28 | 总监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有) | 政务公开 |
29 | 是否竣工验收备案 | 社会公开 |
30 | 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名称 | 社会公开 |
31 | 竣工造价(元) | 社会公开 |
32 |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 社会公开 |
33 | 项目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 | 社会公开 |
D.从业行为信息目录
序号 | 归集内容 | 公开范围 |
1 | 企业承接工程量 | 社会公开 |
2 | 企业纳税情况 | 社会公开 |
3 | 企业借贷情况 | 社会公开 |
4 | 企业专业及管理人员比例 | 社会公开 |
5 | 企业拥有的证书情况(发证机构) | 社会公开 |
6 | 招投标活动记录 | 社会公开 |
7 | 合同履约情况记录 | 社会公开 |
8 | 工程档案情况 | 政务公开 |
9 | 质量行为记录 | 社会公开 |
10 | 安全行为记录 | 社会公开 |
11 | 文明施工行为记录 | 社会公开 |
12 | 农民工管理记录 | 社会公开 |
E.守信信息目录
序号 | 归集内容 | 公开范围 | |
1 | 国家、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 奖励名称和名单以国务院公布的为准 | 社会公开 |
2 | 参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定额编制情况 | 须为主要参与者 | 社会公开 |
3 |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认定的工法、技术专利情况 | 以面向全社会公布的信息记录为准 | 社会公开 |
4 | 优质工程奖项 | 须为地级(含)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定 | 社会公开 |
5 |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行业社会团体表彰奖励情况 | 须为城乡生态园林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发展等相关领域 | 社会公开 |
6 | 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 | 须为抢险救灾、扶贫援建等活动 | 社会公开 |
7 | 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优秀等级记录 | 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