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市政园林局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
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并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网址:www.xmszyl.gov.cn)是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逐步与全国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住建厅信用监管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等绿地的工程。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以及园林设备安装等。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制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操作标准,以及园林绿化行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40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40分)三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第八条 企业履约能力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的税款总额指标、专业人员结构配置指标和工程业绩指标3个方面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得分。
第九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进行的综合评价得分。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评价周期内的不予记入。
第十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包含工程质量管理(权重为40%)、安全生产管理(权重为20%)、文明施工管理(权重为15%)和市场行为管理(权重为25%)四个信用专项类别。
(一)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指遵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情况,包括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强制性标准,开展种植土壤和植物材料、园林工程附属材料等检验检测,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观感综合评价,落实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指遵守有关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特别是落实植物起苗种植,苗木支撑,扬尘防控,渣土垃圾清理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四)市场行为管理。主要指遵守工程市场管理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企业参与制定园林绿化行业规范标准及获得新工艺、新品种等专利的情况。
第三章 评价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S的计算方法:
其中是指企业履约能力评价得分,满分40分;S2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满分20分;S3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满分40分。
第十二条 企业履约能力评价得分计算方法:=SA+SB+SC,其中SA指税款总额指标评价得分、SB指专业人员结构配置指标评价得分、SC指工程业绩指标评价得分。
(一)税款总额指标评价得分SA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的缴纳税款总额指标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得分,满分15分。
税款总额指在评价周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含国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地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税款总额指标评价得分SA计算方法:税款总额的标准值为3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企业没有缴纳税款或未填报缴纳税款金额的,不得分;企业缴纳税款总额高于标准值的,每超过标准值的10%(不含10%),加1分,累计不超过15分。企业缴纳税款总额低于标准值的,每低于标准值的10%(不含10%),扣1分,扣完为止。
(二)专业人员结构配置指标评价得分SB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专业人员结构配置情况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得分,满分为20分。
专业人员结构配置指标评价得分SB计算方法:SB满分的标准为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专业人员结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不少于5人。按上述SB满分的标准,每减少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企业工程业绩指标评价得分SC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累计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产值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
工程业绩指标评价得分SC计算方法:企业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企业施工产值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的,得1分;企业施工产值1000-5000万元的,得2分;施工产值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得3分,且每增加3000万元加0.5分。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S2的档次设置与计算方法:
(一)企业良好行为的档次设置
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四个档次,按作出表彰(奖励)的部门的行政级别(或相当级别)予以认定,分别为:C1国家、部级表彰、C2省级表彰、C3市级表彰、C4区级表彰,具体分值如下表:
(二)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S2采用总体控制上限评分法:
:第个信用专项类别的权重。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i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四个信用专项上的良好行为累计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良好行为评价得分的满分值。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S2采用四个信用专项类别良好行为得分的加权平均来计算,满分值为E,若平均得分超过满分值,按满分值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S3的档次设置与计算方法:
(一)企业不良行为的档次设置,分为P1-P6六个档次。
(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采用修正水桶理论法评价:
:第个信用类别专项的权重。
:在评价周期内,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
:不良行为综合信用得分满分值。
: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为信用得分,若企业在第个信用专项不良行为扣分超过满分值,则企业在这个信用专项上不良行信用得分为0分。
:水桶理论调节系数,=10。
第四章 信息采集录入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履约能力指标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基础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负责录入评价系统。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资金额、注册地所属区、注册地经营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注册地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承接的工程信息等。
第十七条 企业履约能力信息包含企业的税款总额信息、企业专业人员结构配置信息、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企业履约能力信息由施工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在每年评价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前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评价周期内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经公示后在评价系统公开。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
对不按时申报的,由市市政园林局责令整改,并按操作标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履约能力、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发布。
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记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3年。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定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市市政园林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对外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市政园林局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评定的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市政园林局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活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评价周期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没有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且缴纳税款总额为零的企业,不参与该评价周期信用评价运算,也不评定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 BB+,BB-,C四个等级。A表示信用优秀;BB+表示信用较好;BB-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C表示信用较差。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排序情况,排名前50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排名51至150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排名倒数50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余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
如实际参评的企业不足200家,则保持A级和C级企业数量不变。
经测算,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相同的,按不良行为得分高低确定企业排名先后顺序,不良行为得分仍然相同的,按良好行为得分高低确定企业排名先后顺序,良好行为得分仍然相同的,按税款总额指标得分确定企业排名先后顺序。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根据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资格,并设置招投标的信用分值,且不低于20%招投标评分比例。
第三十三条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据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指导办法进行招标的,投标企业最近期的信用评价等级必须为BB+及以上级别。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投标企业应增设信用评价等级为A等级的附加条件:
(一)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要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应急建设的园林绿化项目;
(三)抢险救灾为目的的园林绿化项目;
(四)代表本市参加国内外重要园林绿化项目建设;
(五)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特殊工艺的园林绿化项目;
(六)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
第三十四条 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监管类别,具体内容为:
(一)绿色监管类别: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特定项目选择上,予以优先推荐。
(二)蓝色监管类别: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黄色监管类别: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对象。
(四)红色监管类别:适用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类别限制。
未评定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监管职能机构可以参照黄色监管类别予以管理。
第八章 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严重违反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黑名单”的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示公布、到期解除。
第三十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市政园林局给予通报,并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黑名单”管理,在此期间禁止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等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要项目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应急建设的园林绿化项目的工程进度滞后或质量不合格,且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六)拖欠工人工资,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经审计发现施工企业虚报工程造价的;
(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等级,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红色监管,禁止其参加下一周期信用评价;
(九)除上述情形外,在评价周期内被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记入3个P3及以上档次或8个P5及以上档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时记入、更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均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官方网站发布。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四十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可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的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各项指标的比例分值和评价结果应用方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