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湖北省森林城市发展规划(2021—2035年)》评审会在武汉召开。湖北省林业局二级巡视员蓝太刚出席会议并讲话。专家组由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中农业大学等单位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和林草局城市森林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成担任专家组组长。
《规划》以优化全省森林城市发展格局、提升森林城市建设质量为目标,明确提出了未来15年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发展建议方向,统筹谋划与规范引领全省森林城市建设。《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目前森林城市发展新机遇,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了长江、汉江两大森林城市群建设。通过森林城市群建设全面推进森林湖北,绘就“无山不绿、无水不清、无路不荫、无村不美”的绿色画卷。
专家组认为《规划》是省林业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两山”理论和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全省森林城市建设提供了前瞻科学的发展蓝图与愿景,一致同意《规划》通过评审。
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森林城市管理,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促进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森林城市,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建设城乡一体、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并经湖北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核通过,湖北省绿化委员会、湖北省林业局授牌的城市。
第三条 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授予,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活动由湖北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具体承办,并向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湖北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负责全省森林城市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城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湖北省森林城市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绿色惠民;坚持保护优先,师法自然;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建设;坚持科学规划,持续推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全省市(州)、县(市)均可申报湖北省森林城市。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设森林城市申请。县(市)申报建设的,应同时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备。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湖北省森林城市申请文件;
㈡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报告,包括市县概况、林业发展情况、国土绿化现状、建设工作计划等;
㈢县(市)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㈣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负责审核申报城市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具备建设条件的予以受理,列入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名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城市。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 申请城市组织编制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总体规划应通过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并报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的城市达到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可向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列入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名录;
㈡《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批准实施2年以上;
㈢创建期间未发生重大涉林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创建城市申请考核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㈡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报告和影像资料;
㈢森林城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㈣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考核验收材料齐全的,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和考核组,按照《湖北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对申请城市进行考核验收,并形成考核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根据考核验收报告,确定拟授予“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名单,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上报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湖北省绿化委员会、湖北省林业局正式授予“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十八条对建设省级森林城市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城市,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森林城市。申报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应先取得“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五章 规范与管理
第十九条被授予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保留工作专班,稳定资金投入,实施总体规划,确保森林城市建设持续健康推进。
第二十条在建设森林城市过程中,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对全省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以提高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对被授予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实行动态考核,每3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评价指标
一、地级市
㈠森林网络
1.林木覆盖率:山区城市林木覆盖率达60%以上;丘陵城市林木覆盖率达40%以上,其中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10%以上的城市,林木覆盖率达35%以上;平原城市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2.城区绿化
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⑵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
⑶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以上。
⑷城区林荫道路率: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5%以上。
⑸城区地面停车场绿化:新建地面停车场的乔木树冠覆盖率达30%以上。
3.乡镇绿化:乡镇道路绿化率达70%以上,每个乡镇建设休闲公园1处以上。
4.村庄绿化:村庄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
5.道路绿化: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
6.水岸绿化: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7.农田林网:平原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8.重要水源地绿化: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保护范围森林覆盖率山区达70%以上、丘陵达50%以上、平原达3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9.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㈡森林健康
10.树种多样性: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11.乡土树种使用率: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12.苗木使用: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13.生态养护:避免过度人工干预,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提升,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达60%以上。
14.森林质量提升: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15.动物生境营造: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16.森林灾害防控: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面积未增加。
17.资源保护:划定生态红线。创建期内没有发生严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滥砍乱伐森林和树木、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等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案件。
㈢生态福利
18.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80%以上。
19.生态休闲场所服务: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km服务半径对市域覆盖达65%以上。
20.公园免费开放: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21.绿道网络:建设遍及城乡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4km以上。
22.生态产业: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㈣生态文化
23.生态科普教育:所辖区均建有1处以上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在城乡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24.生态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市级活动5次以上。
25.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26.市树市花:设立市树、市花。
27.公众态度: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
㈤组织管理
28.建设备案:在省级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29.规划编制:编制规划期限5年或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
30.科技支撑: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体系,专业技术队伍健全、技术规程完备。
31.示范活动: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32.档案管理: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二、县级城市
㈠森林网络
1.林木覆盖率:山区城市林木覆盖率达60%以上;丘陵城市林木覆盖率达40%以上,其中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10%以上的城市,林木覆盖率达35%以上;平原城市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2.城区绿化
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⑵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
⑶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以上。
⑷城区林荫道路率: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5%以上。
3.城郊成片森林、湿地:建设20公顷以上的成片森林或湿地2处以上。
4.乡镇绿化: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建有2000m²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5.村庄绿化:村庄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6.道路绿化:铁路、乡级以上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
7.水岸绿化: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8.农田林网:平原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9.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㈡森林健康
10.树种多样性: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11.乡土树种使用率: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12.苗木使用: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13.生态养护: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增加森林、绿地有机覆盖,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
14.森林质量提升: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15.动物生境营造: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16.森林灾害防控: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面积未增加。
17.资源保护:有效保护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创建期内没有发生严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滥砍乱伐森林和树木、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等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案件。
㈢生态福利
18.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80%以上。
19.生态休闲场所服务: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km服务半径对县域覆盖达65%以上。
20.公园免费开放: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21.绿道网络:城镇建有绿道网络,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4km以上。
22.生态产业: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㈣生态文化
23.生态科普教育:建有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4处以上。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24.生态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县级活动5次以上。
25.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26.公众态度: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
㈤组织管理
27.建设备案:在省级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28.规划编制:编制规划期限5年或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
29.示范活动: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30.档案管理: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附件2-1
湖北省森林城市指标说明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湖北省森林城市:指在城市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建设城乡一体、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并经湖北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核通过,湖北省绿化委员会、湖北省林业局授牌的城市。
2.城市森林:城区及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3.乡土树种:指本地区天然分布的树种和没有生态入侵的归化树种。
4.森林网络: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林网等各类生态廊道相互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5.绿道: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行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6.林荫道路:树冠覆盖率达30%以上的道路。
7.受损弃置地: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且已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二、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与考核范围
1.市域:设区城市行政管辖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区域(不含城市行政管辖的县和县级城市);县域:县级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区域。
2.城区:由城市建设部门认定的范围。
三、指标计算
1.林木覆盖率:行政区域内林木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林木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面积和竹林面积、灌木林面积、农田林网面积、“四旁”植树面积、城区乔木、灌木面积。
2.绿化覆盖率:指区域内绿化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占区域内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树冠覆盖率:指区域内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区域内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4.林荫道路率:指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里程占总里程的百分比。
5.道路绿化率:指已绿化道路长度占适宜绿化道路总长度的百分比。
6.乡土树种使用率:指乡土树种种植株数占树木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7.绿地有机覆盖率: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是林下植被面积和有机覆盖物覆盖面积之和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地级市) | ||||||||
评价指标 | 满分 | 自查情况 | 自查得分 | 核查情况 | 核查得分 | 备注 | ||
总分 | 100 | |||||||
一、森林网络 | 小计 | 47 | ||||||
1.林木覆盖率 | 山区城市林木覆盖率达60%以上;丘陵城市林木覆盖率达40%以上,其中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10%以上的城市,林木覆盖率达35%以上;平原城市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 6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2.城区绿化 | 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m²以上。 | 4 | 少一个平方米扣0.2分 | ||||||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5%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城区新建地面停车场的乔木树冠覆盖率 达3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3.乡村绿化 | 乡镇道路绿化率达7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每个乡镇建设休闲公园1处以上。 | 1 | 少一处扣1分 | ||||||
村庄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每个村庄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 | 1 | 少一处扣1分 | ||||||
4.道路绿化 | 铁路、县级以上公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 达80%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5.水岸绿化 | 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注重生态保护和 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6.农田林网 | 平原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7.重要水源地绿化 | 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保护范围森林覆盖率山区达70%以上、丘陵达50%以上、平原达3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 发挥。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8.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 |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二、森林健康 | 小计 | 16 | ||||||
9.树种多样性 |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 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 2 | 多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0.乡土树种 使用率 | 城区乡土树种使用率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1.苗木使用 | 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 1 | 酌情扣分 | |||||
12.生态养护 | 避免过度人工干预,注重森林、绿地土壤的有机覆盖和功能提升,城区绿地有机覆盖率达60%以上。 | 1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3.森林质量提升 | 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4.动物生境营造 |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 2 | 酌情扣分 | |||||
15.森林灾害防控 | 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面积未增加。 | 2 | 必备指标 | |||||
16.资源保护 | 划定生态红线。创建期内没有发生严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滥砍乱伐森林和树木、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等重大涉林犯罪案件和公共案件。 | 2 | 必备指标 | |||||
三、生态福利 | 小计 | 14 | ||||||
17.城区公园绿地服务 | 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8.生态休闲场所服务 | 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km服务半径对市域覆盖达65%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9.公园免费开放 |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 3 | 酌情扣分 | |||||
20.绿道网络 | 建设遍及城乡的绿道网络,城乡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4km以上。 | 2 | 少0.1km扣0.1分 | |||||
21.生态产业 | 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 3 | 酌情扣分 | |||||
四、生态文化 | 小计 | 13 | ||||||
22.生态科普教育 | 所辖区均建有1处以上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生态科普教育场所。 | 3 | 1个区达不到条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
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生态标识系统。 | 2 | 酌情扣分 | ||||||
23.生态宣传活动 | 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市级活动5次以上。 | 2 | 少1次扣0.4分 | |||||
24.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25.市树市花 | 设立市树、市花。 | 2 | 符合条件得2分,没有不得分 | |||||
26.公众态度 |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五、组织管理 | 小计 | 11 | ||||||
27.建设备案 | 在省级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 2 | 必备指标 | |||||
28.规划编制 | 编制规划期限5年或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 | 3 | 必备指标 | |||||
29.科技支撑 | 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体系,专业技术队伍 健全、技术规程完备。 | 2 | 酌情扣分 | |||||
30.示范活动 | 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等多种形式示范活动。 | 2 | 酌情扣分 | |||||
31.档案管理 | 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 2 | 必备指标 |
注:1.城区范围由城市建设部门认定;
2.指标未建不得分,定量指标扣完为止,定性指标酌情扣分;
3.必备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4.市域:设区城市行政管辖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区域(不含城市行政管辖的县和县级城市)。
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评分标准(县级城市) | ||||||||
评价指标 | 满分 | 自查情况 | 自查得分 | 核查情况 | 核查得分 | 备注 | ||
总分 | 100 | |||||||
小计 | 49 | |||||||
一、森林网络 | 1.林木覆盖率 | 山区城市林木覆盖率达60%以上;丘陵城市林木覆盖率达40%以上,其中湿地及水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10%以上的城市,林木覆盖率达35%以上;平原城市林木覆盖率达20%以上。 | 6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2.城区绿化 | 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城区树冠覆盖率达25%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m²以上。 | 4 | 少一个平方米扣0.2分 | ||||||
城区主干路、次干路林荫道路率达55%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3.乡村绿化 | 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每个乡镇建有2000m²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 1 | 少一处扣1分 | ||||||
村庄林木绿化率达30%以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美化。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每个村庄建设公共休闲绿地1处以上。 | 1 | 少一处扣1分 | ||||||
4.城郊成片森林、湿地 | 建设20hm²以上的成片森林或湿地2处以上。 | 2 | 少一处扣1分 | |||||
5.道路绿化 | 铁路、乡级以上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率达80%以上。 | 5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6.水岸绿化 | 江、河、湖、库等水体沿岸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8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7.农田林网 | 平原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5%以上。按照GB/T18337.3要求建设农田林网。 | 4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8.受损弃置地 生态修复 | 受损弃置地生态修复率达80%以上。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二、森林健康 | 小计 | 17 | ||||||
9.树种多样性 |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森林景观,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 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 2 | 多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0.乡土树种 使用率 | 城区、乡镇建成区、农村居民点乡土树种使用率 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1.苗木使用 | 注重乡土树种苗木培育,使用良种壮苗,提倡实生苗、容器苗、全冠苗造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 | 1 | 酌情扣分 | |||||
12.生态养护 | 避免过度的人工干预,增加森林、绿地有机覆盖,实现森林、绿地的近自然管护。 | 1 | 酌情扣分 | |||||
13.森林质量提升 | 注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每年完成需提升面积的10%以上,培育优质高效城市森林。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4.动物生境营造 | 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食源蜜源植物,大型森林、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 | 2 | 酌情扣分 | |||||
15.森林灾害防控 | 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创建期内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发生面积未增加。 | 2 | 必备指标 | |||||
16.资源保护 | 有效保护乡村风水林和风景林。创建期内没有发生严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征占用林地、滥砍乱伐森林和树木、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等重大涉林 犯罪案件和公共案件。 | 3 | 必备指标 | |||||
三、生态福利 | 小计 | 13 | ||||||
17.城区公园绿地 服务 | 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对城区覆盖达8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8.生态休闲场所 服务 | 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休闲场所,10km服务半径对县域覆盖达65%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19.公园免费开放 | 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 | 2 | 酌情扣分 | |||||
20.绿道网络 | 城镇建有绿道网络,居民每万人拥有的绿道长度达0.4km以上。 | 2 | 少0.1km扣0.1分 | |||||
21.生态产业 | 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食品等绿色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 3 | 酌情扣分 | |||||
四、生态文化 | 小计 | 11 | ||||||
22.生态科普教育 | 建有参与式、体验式的生态课堂、生态场馆等 生态科普教育场所4处以上。 | 2 | 少1处扣0.5分 | |||||
在城镇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建有森林、湿地等 生态标识系统。 | 2 | 酌情扣分 | ||||||
23.生态宣传活动 | 广泛开展森林城市主题宣传,每年举办县级活动 5次以上。 | 2 | 少1次扣0.4分 | |||||
24.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科学到位,保护率达100%。 | 2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25.公众态度 |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达90%以上。 | 3 | 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 |||||
五、组织管理 | 小计 | 10 | ||||||
26.建设备案 | 在省级森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 3 | 必备指标 | |||||
27.规划编制 | 编制规划期限5年或5年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批准实施2年以上。 | 3 | 必备指标 | |||||
28.示范活动 | 积极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等多种 形式示范活动。 | 2 | 酌情扣分 | |||||
29.档案管理 | 档案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 2 | 必备指标 |
注:1.城区范围由城市建设部门认定;
2.指标未建不得分,定量指标扣完为止,定性指标酌情扣分;
3.必备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4.县域:县级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区域。
附件3
湖北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内容及标准
按照《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对湖北省森林城市的考核验收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标准分为100分。
二、考核验收范围
凡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经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初审合格的城市,均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程序
㈠自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根据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照《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逐项自评打分。
㈡申请。自查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向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申请进行考核验收。各申请城市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文字材料。人民政府验收申请文件、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报告、森林城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有关创森活动组织、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
2.统计资料。有关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评分标准的统计数据及佐证材料。
3.图面材料。包括规划图、成果图、照片资料等。
4.录像资料。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纪录片(不超过20分钟)。
5.湖北省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文本。
以上材料除录像资料外,应装订成册。
㈢初审。对照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相关规定及要求,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及建设现场进行初步评估。
㈣考核验收。通过初评的申请城市,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方法
考核组验收采取材料评定、现场核查、公众调查和评定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㈠材料评定。听取申请城市的创森工作情况介绍;观看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纪录片;查看创森组织机构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森林城市建设的制度、档案;核对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核对创森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㈡现场核查。对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抽查不少于总数50%的乡镇(街道)。以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或绿化基层单位统计的各项数据为基础,对抽中的乡镇(街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公园、机关、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居住小区、道路、河渠、村庄、林地、义务植树基地、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等各1-2处绿化地以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㈢公众调查。现场随机抽取30位以上公民进行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的调查。
㈣评定打分。考核组按照《湖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评分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评分,计算申请城市的实际得分。
五、综合评定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对申请城市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并将综合评价意见反馈给申请城市。申请城市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方可作出考核验收通过的意见。
六、考核验收报告
㈠文字材料。包括考核验收报告、评分表及说明等。
㈡统计资料。包括有关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评分标准的统计数据及其证明材料。
㈢图片资料。包括成果图、照片、近5年获奖证书等。
上述材料中,考核验收报告、评分表及说明等应装订成册后一式10份,并附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纪录片一份上报省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