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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因受贿罪获刑11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原副局长史贵升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认定史贵升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园林绿化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人民币现金、美元、金条等共计20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1964年出生的史贵升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曾任北京园林绿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任期间,史贵升负责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公园管理等工作。2015年2月,史贵升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同年7月被提起公诉。


市检一分院共指控了史贵升两项受贿事实。其中包括史贵升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平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七次收受蒋国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


史贵升帮蒋国平公司承揽的项目包括延庆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张山营镇下板泉景观生态林建设工程、房山青龙湖森林公园一期工程二标段等。


检方指控的另外一项受贿事实是2014年五六月间,史贵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盛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长东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向长东给予的金条一根。


9月25日,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史贵升对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其辩护人则以史贵升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史贵升收受蒋国平、向长东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0万元、美元1.5万元及金条等物品的事实,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万余元,但未采纳其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


一中院认为,史贵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记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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