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番禺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周剑辉受贿513.4万元,日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周剑辉,原系广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正处级干部、广州市番禺区政协委员。在本案庭审时,最后陈述阶段,周剑辉表示,“辜负了党的培养,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让我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周剑辉在先后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党工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单位全面工作,负责工程招标、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工程款审批等职务的便利,在番禺区相关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李某甲、何某、徐某乙、原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13.4万元。
其中,最大的一笔贿赂款来自李某甲(另案处理)。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剑辉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广州市番禺区生活垃圾分拣压缩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招投标及运营过程中,为广州市绿洁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分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甲给予的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450.6万元,其所收的款项都用于日常消费和家庭开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的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剑辉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剑辉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周剑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3.4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