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男子杨某在十级暴风雨天气骑自行车出行,没想到祸从天降,被路边倒下的绿化树砸中,在被送往当地市医院,和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博爱医院等救治、住院将近一年花费百万元,全家倾囊之下,不得不把当时绿化事务中心告上法庭。该官司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当地绿化事务中心被判赔杨某各类费用共370余万元告结。
对于这一判决,当地绿化中心似乎感觉比较委屈,表示了不同意见。绿化事务中心认为,涉案树木倾倒,是由极端天气造成,应为不可抗力。杨先生外出,是在当天气象部门提前预报有极端天气,建议市民谨慎出行的情况下仍然外出,这责任似乎应该由杨先生承担,或者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乍一听,当地绿化事务中心的说法有一定道理。通常情况下,遇到极端天气,按常理没有紧急事务,大家都会留在家中不随便外出。因为,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外出,大部分人都知道会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
不过,针对当地绿化事务中心提出的理由,杨某家属提供了事发后拍摄到的照片,证实倒下的树木,“树根部没有根系,仅是一坨泥土”,证明树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为主要原因。认为“绿化事务中心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者,不但有对树木修剪管理的职责,还应能预见本地春季大风可能导致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避免造成损害”,同时以“暴风存在只是局部区域,骑行路段没有十级风暴”对当地绿化事务中心的疑义提出了反驳。并要求当地绿化事务中心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430余万元。
那么,事情至此,到底当事双方杨某和当地绿化事务中心谁该担有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又该担多少呢?
就该案情况,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以当地绿化事务中心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杨某受伤,判绿化事务中心赔杨某各类费用共37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绿化事务中心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给出了相应解释。指出,“依据《民法典》1257条的规定,林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有关部门,应该自己部门或单位负有的责任,不能仅以自己已尽到相关义务要求免责,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也就是说,该自己担当的责任,必须由自己担当,而且应该负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任何借口和推脱都没有不承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