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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工人修剪植物不规范 重罚!


(图文无关)


城市绿化是唯一拥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坚持“生态立市”发展战略,恪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科学规划、积极建设、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的水平,突出桂林“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园林特色。至2020年底,桂林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6.22%,绿化覆盖率达41.1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4.21平方米。  



2021年7月1日,《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旨在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条例》实施1个多月来,已有一些市民和单位因违反《条例》规定而受到处罚。为了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条例》相关规定,日前,记者对市林业和园林局绿化科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过度修剪、擅自修剪树木均被查处


七星区某小区已有10多年没有为树木修枝了,一些树枝过于繁茂,影响到部分低楼层居民的采光;过于茂密的树枝在极端天气里易发生断枝,伤及行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7月初,该小区业委会准备修剪小区内部分树木,并向市行政审批局递交了修枝申请报告,将修枝计划在小区进行公示并联系了工人。  


7月8日,正当工人在修枝时,市林园局、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紧急叫停了小区的修枝工作。原来,市林园局接到小区居民举报:小区聘请的工人修枝不规范,导致树木遭到严重破坏。  


执法人员在现场看到,小区中心绿地数棵榕树已被过度修剪,部分树木一叶不留,只剩下光秃秃的树枝。这种过度修枝行为,已涉嫌违反《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随后,林园部门对该小区业委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罚款。  


“截去主干、去除树冠,既破坏生态景观,又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市林园局绿化科负责人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树木不得随意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违反规定的,由林园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每株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位于中山南路的某大厦在进行装修时,大厦相关负责人发现附近人行道上两株行道树的部分枝叶已延伸临近大厦。他认为,行道树的枝叶过于繁茂会影响大厦采光,还会给建筑物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于是聘请工人对2株行道树枝叶进行了修剪。  


负责该片区的绿化管护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林业和园林局进行了反映。接报后,林园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大厦未经审批,自行对树木枝叶进行修剪,违反了《条例》规定,并涉嫌损坏公共财物。目前,林园、公安部门正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  


市林园局绿化科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因树木生长影响住房采光、通风及安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视线,以及影响管线等公共设施使用和交通安全的,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上述某大厦负责人应按程序向林园部门反映情况,林园部门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组织工人进行修剪,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还有市民因砍伐自己种的树木也遭到查处的。该负责人介绍,无论树木的权属归谁,《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在城市建设中,经常有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况,有的甚至一占就是多年,一定程度影响了周边市民的生活环境。  


市林园局绿化科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单位,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挡等安全设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面积和标准,并在保修养护期满后移交原管理养护责任人。  


凡违反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围挡等安全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的,或者绿地恢复低于临时占用前面积和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计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采摘果最高罚2000元  一年一度的桂花季、桃花季、樱花季以及郁金香花展等,在带给广大市民、游客美的享受的同时,往往也伴随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等。这些不文明现象严重破坏了城市绿化。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等;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上拉线挂物、拴系牲畜、倚靠重物、围圈搭盖、架设电线电缆;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菜、用火、烧烤、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垃圾、渣土,设置商业广告等;损坏树木支架、护栏、给排水等绿化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林园局绿化科负责人表示,凡违反规定,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徐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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