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政拨款2000余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仅用掉500余万元。剩下的结余款,给时任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的郭生强留下贪腐空间。他多次指使下属编造虚假的绿化工程,以支付工程款为名贪污近200万元;以帮助他人承揽绿化工程等受贿50多万元;挪用20万元归还股票贷款。
记者近日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单位受贿,四罪并罚判处郭生强有期徒刑20年,其副手等人亦被定罪。宣判后,郭生强上诉。
贪污公款
政府工程拨巨款花不完
郭生强现年52岁,密云县人,案发前是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与他一同被判的,还有该中心原副主任张贺同、北京云虹园林绿化公司九分公司负责人刘桂满、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公园管理科科长王红梅等3人。
郭生强在受审时称,绿化中心是县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密云县城城区的绿化和管护工作。中心于2002年成立了北京云虹园林绿化公司,这家具有实施绿化工程资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绿化中心是一套人马,绿化中心的正副主任兼任云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绿化中心从县政府接了绿化工程后,交给云虹公司施工,云虹公司再交给社会上的施工队做,以降低施工费用。郭生强说,2010年,密云县政府给绿化中心一个2000余万元的绿化工程,县政府按预算和城市绿化标准给绿化中心拨钱。社会上的施工队施工后,他们不按北京市的标准结账,而是按绿化中心自己定的低标准结账,最后只花掉500余万元,账面上还剩下千万“利润”。
郭生强表示,县政府给绿化中心的拨款,每年都会有结余。“结余的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出去,就要上企业所得税,我当时就想把当年的支出都完成了。”郭生强直言,这笔多出来的钱,最终制造了贪腐空间。“我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政府的财政拨款有结余。指控的所有贪污款,都是从结余款里出的。”
诱因
编个工程就能拿到公款
法院查明,郭生强于2010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贪污公款共计253万余元,郭生强自己拿到近200万。贪污的手段主要是由郭生强指使下属,编造虚假绿化工程,并支付该工程款,以此将工程款据为己有。
郭生强说,为了能将不存在的绿化工程弄假成真,他嘱咐下属将假工程立项,制作和真工程一样齐全的手续。他和下属解释,这些钱有三方面用途:偿还绿化中心欠外面的饭费、单位发过节费、偿还参观旅游的补助费用。他称,绿化中心确实欠很多饭店饭费,十几万、二十几万的都有。下属知道这些事,因此在做假工程手续时,没有过多怀疑。
郭生强说,套取工程款后,有一些他确实付了单位的饭费等,但也私自留了一些据为己有。在他的办公室卧室,有一个衣柜里放着几乎所有贪污款,用的时候就直接去拿。
手段
独揽责任曾为下属开脱
郭生强共涉及7笔贪污犯罪,5次是单独贪污,另外两次分别与张贺同、刘桂满伙同贪污。法院查明,2011年初,郭生强伙同副手张贺同将作假领到的工程款106万元侵吞,其中郭生强实际占有72万元,张贺同实际占有15万元。2010年底,郭生强采用相同手段,伙同刘桂满将46万余元据为己有。
对于这两起事实,郭生强在法庭上都说了同样的话:“我认为是我自己贪污,不是伙同。”对于张贺同,郭生强称,张贺同当时只是按照他的吩咐,找了一个绿化单位,做了虚假工程,将106万元转账支票套现后拿回100万元工程款。“当时他在办公楼下的车里把钱给的我,10万元一捆,一共10捆。”郭生强说,他给了张贺同10万元。“我当时就考虑我们俩一起工作,他工作强度比较大,就想给他发点特殊的奖金。”
郭生强认为,张贺同根本构不成贪污,所有这些事都是他一个人的主意。他还提到,单位逢年过节也给副职以上的干部发奖金和过节费,每次1万元左右,或者给些烟酒钱。这笔钱拿回来后,他也给10多名部门领导发了春节前的红包,每人5000元到1万元不等。他最终拿到72万,张贺同拿到15万。
对于刘桂满,郭生强称自己虽然将46万余元交给了刘,但只是让其代管。刘桂满曾两次要给他,他都说暂时用不着。因此,这笔钱直到案发时还在刘桂满那里。
态度
接受行贿
下属讨好领导送上金条
法院查明的受贿事实共三起,其中两起涉及郭生强,另一起涉及张贺同。2010年至2011年,郭生强为他人承揽密云县的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万余元。
在向郭生强行贿的人员中,主要是通过郭生强获得绿化工程的人,他们送给郭生强现金、手机和手表。还有一人是郭生强的下属、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公园管理科原科长王红梅,她送给郭生强的是价值1.5万余元的5根金条。
郭生强说,这些人给他送钱,一般都送到办公室,他有时想退,但对方扔下钱就跑了,或者在互相推让时有人进来,他就顺手放进抽屉。对方给财物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或者请托,“我认为就是过节的礼尚往来”,尤其是对下属王红梅,他称没有帮过王红梅,对方有次去香港回来,给他带了一个小礼物,他以为是纪念品就收下了,直到被双规以后才知道那是金条。他还称,自己以前也给王红梅家带过东西。
王红梅的证言称,她是借郭生强搬家的机会表示心意,称其在工作中不善言谈,送礼是为了与领导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别找麻烦,多给一些支持。
挪用公款
拿了公家20万元还贷款
郭生强的挪用公款罪发生在2010年9月至11月。法院查明,郭生强当时指使下属两次将云虹公司公款共计20万元存入他的账户,用于归还买卖股票的贷款。此款于案发前全部归还。
郭生强对此感到委屈。他说,自己平时在单位秘密炒股票,曾找人帮忙,将他的银行贷记卡通过POS机套现的形式套取过一些现金。而他的贷记卡在每月16日要还账,不还将影响信用额度。有两次,他因为在县里开会,分不了身,不能回办公室拿衣柜里的钱去还贷记卡,就给云虹公司的财务科科长打电话。“我就让他想办法凑够钱,帮我先还了贷记卡。”郭生强说,他知道挪用公款是犯罪,并没有明确说让财务科长从账上走,但他不知道财务科长怎么理解的,最终是从公司走账还的贷记卡。
郭生强说,那20万元不到3天就还了。之所以找财务科科长帮忙,是认为财务认识的人多,有能力借到钱。
法官追问:“既然你有钱,为什么不让家里人去凑钱,而是让财务科科长去凑钱?”郭生强说,没考虑那么多,但也承认自己想到过财务科长“没准儿从公家的钱倒一下”。
郭生强觉得,纪检部门开始查他,可能就是从挪用公款的事开始的。
案件进展
一审获刑20年提出上诉
郭生强还涉及单位受贿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郭生强为一家公司承揽绿化工程提供帮助,后以和单位同事外出考察等名义,要求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接待等工作,该公司为此支付飞机票、住宿费等共计11万余元。2010年7月,郭生强还指使王红梅向一家绿化队负责人索要5.7万元。
王红梅则单独涉及一项单位受贿。2010年底,她在担任绿化中心公园管理科科长期间,以绿化中心用钱的名义向云虹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后交予郭生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作为被告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万元。郭生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张贺同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桂满构成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红梅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受郭生强指使,属从犯,且并未占有、使用受贿款项,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